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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 [ 4936 ]     发表时间:[ 2011/8/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金融投资;

(三)产权收购;

(四)长期股权投资;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或者核准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六)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  企业投资监管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框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股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

(一)企业发展规划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规模中非主业投资占投资的合理比重的控制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 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立指标体系并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其中,重点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将后评价报告和项目决算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20日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情况:项目数、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方式、比重结构、投资效益、新增效益、实施年限等;

(二)续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重大新开项目基本情况、预计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项目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情况等;

(三)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

(四)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附表1),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投资效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附表2),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季度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季度投资情况统计报表(附表3)。

 

第四章  备案与核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市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承接主业的作用;

(二)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人员;

(三)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政府确定的具有明显社会效应或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市外、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市外、省外、境外投资管理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原则应是主业内投资,非主业投资应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二)境外投资是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的投资项目,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

第十八条  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要通过法定程序使本企业的第三级企业原则上不具有投资功能。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属于核准管理项目,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第十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第八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予以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一致,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委参与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4);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情况说明;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收到备案材料后,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在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一)企业投资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三)企业单项投资亏损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或虽不足300万元但投资亏损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

(四)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

(五)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履行报审程序而未报审的,企业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但前期准备工作除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将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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